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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罵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0-05 | 最近登入:103-20-05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各位律師好: 小弟於近期將房屋委託仲介售出 於簽約時一再表明我們需要時間找房子搬遷 買方當時也欣然同意 並口頭承諾讓我們自行提出搬遷時間 然而於過戶完成要簽租賃契約時 買方表示他們目前居住的房子也已經售出 只能讓我們住到五月底 並於契約內註明若延遲交屋一天需罰五萬元 然而我們購買的是新成屋 目前建商只說大約六月初可以交屋 想請教在法律上是否我們一定得在契約上訂定的時間遷出? 一天五萬的罰款是否有法律效應? 或者有其他的辦法可再與買方協商? 第一次發問煩請不吝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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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20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已簽立有罰款五萬之契約就比較麻煩,反之,如果僅有買賣契約就回歸買賣契約之交屋時 ... (恕刪) 大致了解 感謝您熱心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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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20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歡迎到所或線上諮詢,為您佈局訴訟策略。 歡 ... (恕刪) 您提出佈局訴訟策略的建議是因為勝算很大嗎? 訴訟程序依此案須多久時間可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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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