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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Maggi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1-06 | 最近登入:10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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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放學後,在學校往安親班的路上被同學拐腳跌倒,造成額頭和臉部大小擦傷,及兩個門牙(已是恆齒)斷裂,對方家長口頭允諾負擔當天的醫藥費和後續牙齒治療費用,並希望以安親班為調解場所;我的問題是: 1.受傷當天已去派出所備案,警察告知"從診斷證明書當天算起六個月內,皆可報案,提告傷害",此說法是否屬實?有除外的情況嗎? 2.對方家長認為去派出所調解,會影響小孩心靈;去調解委員會,會影響上班;請問在安親班做調解和簽和解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3.我們是被害人,和解書是我們寫嗎? 4.一般這種狀況,律師會建議我們被害人跟對方求償一個大概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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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