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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0-06 | 最近登入:10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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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份時,晚上將近10點左右,警察來到家裡,說我爸肇事逃逸,我們在第一時間得知也趕快趕到警察局,警察說我爸撞到人跑走了,事情的經過:他們同時在巷子裡並行,我爸的時速約20-30公里,汽車(小貨車)的速度一定會比機車快一點,對方是說我爸從右邊撞到他她才跌倒,那我爸是說他的確有聽到蹦一聲,但是已經約有20-30公尺,我爸也沒有任何的感覺,他就控告我爸肇事逃逸,當時約下班時間四五點的時候,到了警察局,我也覺得有很多疑點,警察要我們開小貨車過來他要拍照,我們也開過去了,車上都沒有任何的擦傷,我爸是認為有撞到車上一定會有刮痕,他也示範給了當事人看和警察看,當事人卻說那條就是我爸撞到他的刮痕,我也在想說 事情發生在下午四五點左右,警察晚上10點左右才找上門,那這五個小時在幹嘛? 發生甚麼事我們也不清楚,當事人機車也先拿去修了,我們連看的機會都沒有,他事後才把後照鏡拿來說這是我爸上的油漆,但是我們也不知道是不是我爸車上的漆,也沒有任何的錄影器有拍到事情經過,在作筆錄時,警察卻不讓我們在旁邊旁聽,為何對方可以呢?警察事後還要我們跟他們和解。現在目前警察次說肇事逃逸是公訴罪,我們可以先跟對方和解,這樣罪才不會比較重,但何謂有罪?警察判人家罪時不是要講求任何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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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