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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Ann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0-06 | 最近登入:10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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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朋友前後總共三次無故被通緝既而被沒收保證金共6萬元,但事實上都是地檢署的行政疏失,總是把重要的文件寄到不對的地址,真的是投訴無門...難道人民賺的錢都不辛苦嗎?!是否有甚麼樣的方式能投訴抗議公家機關這樣的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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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1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 (恕刪) 那請問這些程序是否有期限的限制?因前兩次是已經兩三年了....都是相同情形也提出抗告又被駁回....是否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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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