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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兒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5-06 | 最近登入:103-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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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在我10歲那年生下妹妹後旋即和父親離婚,離婚時父親給予妥善的贍養費及房產A,接著又因割捨不下感情持續經濟支援母親及提供台北市的房屋B供其居住長達10年(母親自己居住在B住所,收A的租金過日),最後因為一名男子介入,父親心碎斷了所有聯絡並將母親趕出B住所,爾後母親將房產A售出,買了更便宜的房產C,靠售價差額度日,時至今日年屆55歲仍從未工作過,生活費的來源靠兄弟姊妹的接濟(房產C過戶給她的兄弟姊妹共有,但仍讓其居住,兄弟姊妹們提供大約11年左右的房產等價經濟支援,預計11年到期後房子會讓她繼續住到老死,但就不再持續提供金援) 母親的大姐最近跑來找我告訴我,她幫母親規劃的勞保退休金,去年被當初介入的那名男子慫恿後,母親將其一次領出被將這筆錢借給該男子,有立借據,每月返還5000元,但幾個月前開始拿不出錢,又繼續問母親房產C是否可抵押借款,母親說已抵押給兄弟姊妹們,對方後來這個月有還了3000元,我想請問律師: 一、若該名男子名下無任何財產房產,該如何跟他討回這筆錢?因為想直接走法律途徑,但若他無任何資產,是否會白做工?有甚麼方法可行嗎? 二、母親本身患有多重精神官能障礙(憂鬱症躁鬱症恐慌症)致領有中度殘障手冊,若以此為理由,證明她是在不正常的狀態下去領回該退休金,這樣有辦法將勞保的退休金湊回後還給勞保局改為月領制嗎? 三、母親自小沒有撫養我和妹妹,若未來11年期限到了,他兄弟姊妹不再提供她金援,我和妹妹一定要撫養她嗎?我可以先告她當初遺棄就不用負責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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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