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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3-07 | 最近登入:10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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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律師 因本人買了一棟新房,有房屋保留款40萬,過戶前有簽兩張本票,一張為房貸609萬本票(已經取回並且銷毀),另一張則為房屋尾款40萬。因建商從102年1月份簽訂買賣合約一直到5月取得建照,預計102年8月預計交屋,自來水部份一直未完成,導致拖延到103年4月自來水才完成,但並未與我辦理交屋手續,因為房子還有一些地方要修繕,5月中建商來電告知要付款,我回答只要修繕完成我立即現金付款。我所有相權狀都未取得。 直到今日收到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來函,案號103年度司票字xxx號,應該是要強制執行。 想問的問題是 1.這有任何前科嗎? 2.沒有提到該如何還款,接下來該怎麼做? 3.我跟建商那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建商叫我先付款,後續他們處理。 再拜託各位大律師 惶恐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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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