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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閃亮亮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8-07 | 最近登入:10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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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 小弟我最近面臨婚姻的難題,我老婆最近跟我吵翻了,事後直接跟我說她要離婚,事後開了一些條件: 目前我和小孩(2歲)住在我老婆家裡(高雄市),她因工作關係,另在他地。 一.如果我要帶走小孩,她自動放棄探視權,她願意支付目前小孩的保險費用 二.如果我不帶走小孩,她要我自動放棄小孩的探視權,但每個月要給她1萬3仟元的撫養費 我的問題是: 1.她是否有權利放棄探視權及要求我放棄探視權。 2.撫養費要如何計算才會比較合理 3.我目前為消費者更生條例的身分,現在的薪水為2萬8仟元,扣掉每月更生費用9仟元,剩下1萬9仟元,加上未來我勢必要搬出去:    (1)如果我選擇一.這樣子雖然撫養權在我,我可以再申請一次更生嗎?必竟有房租及小孩子的撫養費用問題,大人可以餓,小孩不能餓到。    (2)我可以要求我老婆要探視小孩嗎?    (3)如果我選擇二.我可以爭取探視權嗎? 三.可以有辦法不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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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