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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涵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9-07 | 最近登入:10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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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在離婚協議書上,是否能特別註明有關可以保護小孩的條件呢?? 例如..事後在小孩身上發生不明傷痕或發現小孩不快樂,變憂鬱之類的...而我將要帶回自已養... 可以這樣嗎?? 若可以又該如何註明在離婚協議書上呢?? 因我很怕小孩會被後母欺負... 我很擔心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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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9
蘇律師您好~
很感謝您回答我的問題。其實您剛所說的『????監護權部份改成共同監護』
這點我有想過~ 可是他是住在新竹~ 而我是住台北~
以共同監護部份,是不是會造成許多不便~?
因我之前有上網查過,說共同監護的話,有一些事情必需我也要簽名蓋章才行~
例如像是小孩註冊還是轉學什麼之類的...?
瀏覽:487
日期:10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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