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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07 | 最近登入:112-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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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尤於車禍過程繁雜,因此不便於再次描述。
想請問我(加害者 涉嫌肇事逃逸)已與對方(被害者)達成和解並給予賠償金,但對方事後仍以公共危險罪提告,這樣子罪名成立嗎?
我有在網路上爬文,有人說如果和解3次不成才得以提出告訴,但我們和解已成立,賠償金也以現金拿給對方,這樣子提出告訴的程序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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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1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雖然您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並且付出合理的賠償,然僅是民事賠償責任達成和解,但肇事逃逸屬非告 ... (恕刪)
那如果已繳納肇事逃逸的發緩呢?仍有面臨刑責的可能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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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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