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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LIS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07 | 最近登入:112-31-01
搜尋結果:共 2 頁,19 篇文章
去年10月,前男友在跟他當時的女友網路聊天時,隨手將本人的裸照傳給他的女朋友看。照片沒有露臉,但女生就是知道是我這個人的照片。上個月底他們分手了,那個女朋友也來跟我說有這件事。我打算提告前男友。女生也有給我發當時對話截圖作為證據。 想請問各位律師三個問題,在這邊謝謝各位:Q1:前男友是不是觸犯了「刑法第234條」、「刑法第235條」、「刑法310條」?Q2:開偵查庭時,那些我的裸照是否也不能馬賽克不能遮掩,否則不能當作證據?因為我真的被搞得很無言,分手時請他刪除電腦檔案,結果他還放在手機傳給別人Q3:起訴後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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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7-10
事實敘述如下:我交了一個男友,在10/27凌晨2點在半路上推倒我並徒手攻擊導致我受傷,在我報警之後,當場摔壞了我的手機。後來警方到場後,協助我先申請保護令,但我當時尚未提告"傷害"&"毀損"。因為我們隔天有一場餐酒會要舉辦,若照警方說法,雙方都提告就都會被拘留,隔日直接送往法院。 隔日辦完活動後,對方侵占了我的活動費用3千多塊錢不肯歸還,目前我也還有一些個人物品在前男友家裡,這幾日試圖去討回都未果,對方也申請保護令,並一直報警說我騷擾他。 目前我還有欠他一些卡費一萬四,他也有欠我一些手機毀損費用、之前一起出車禍的部分調解金一萬六上下 問題:請問我該如何討回我的個人物品跟我的金錢部分?上民事庭還是先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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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1-01
本人去年曾與某甲及其他同行一起向上游團購某原物料(咖啡生豆), 今日發現對方在自家網路賣場及網誌複製本人對於該咖啡的品飲紀錄及文案、複製一張本人拍的咖啡豆的圖,並未任何通知,本人也無授權對方使用文字。 咖啡生豆是需要各家技術來烘焙產生不同風味進一步販售熟豆給消費者,請教這樣是否能主張侵犯智財權,著作權法91條是否適用? 另外對方亦曾於個人網誌公佈本人以多年經驗濃縮而成的烘豆心得,在本人分享之圖檔上還抹去本人簽名及日期,也未告知。 想請教是否也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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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2-28
此文為代PO。 前幾天,我的幾位朋友臉書訊息收到了關於我的抹黑與護照資料,由一個假帳號發放的。內容裡包含了我的護照,護照上的內容完好無缺、也沒有塗掉號碼,讓朋友一覽無遺。 我護照的照片只發過給我的前女友於去年十月代訂機票(有對話截圖還有她轉寄給我的機票確認信) 所以我有足夠理由相信,這是前女友的報復,侮蔑本人為詐騙集團。 請問各位律師,如果我要起訴前女友的話,我應該如何做?因為我是香港人,一直來回在港台之間做生意,真的傷害我名譽非常深。 此舉是否犯了妨害秘密、毀謗? 成案的機會大嗎? 還麻煩各位律師替我解答。謝絕罐頭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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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5-29
前幾日至偵查隊做筆錄,因為我被提告「妨害名譽」 結果附件裡面超過一半都是我給當初惡意解雇我的老闆的個人對話內容 還有雇主將個人應徵資料以及我跟雇主間私訊內容轉發給另一位資深同事的LINE截圖 只有一張是我在公開版塊依照個人工作經驗留言的幾句話 我不了解為何這樣也能夠被警方受理提告 ----------------------------------------------------------------- 當偵查隊人員詢問我是否有前科的時候、我說沒有 結果對方拿出了之前別人誣告我的紀錄(結果不起訴) 說我這樣就是有前科紀錄  只是現在叫做刑事資料 回家之後上網看看別人的經驗分享,很多人都說不起訴通常不會被當作前科紀錄或是說不予計載?這讓我有點搞不清楚........ --------------------------------------------------- 最後當我做完筆錄想交出當時去勞動局申訴的文件及公文 偵查隊跟我說 「開庭時交給檢察官就好」 那萬一直接簡易庭處理也沒有開庭的話,那我是否沒辦法替自己證明我說的話並非空穴來風也並非惡意攻擊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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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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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08
以前打工的老闆因隨意解雇我 談不成 將本人與她私訊內容公開(無任何馬賽克)但任何人看了都知道是與哪個帳號的對談 指本人一直挑釁約她出來單挑 (事實上沒有此內容) 說我曾於ptt公然侮蔑她 (事實上也沒發布過不實內容) 公開的地方是她自己補習班的粉絲專頁 請問這樣的情形下我能告成 公然侮辱或是其他罪名嗎 基於偵查不公開 我也無法查證自己是否被告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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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