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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司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9-07 | 最近登入:103-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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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祖父有一棟房子(約民國60年買的) 祖母早已過世 約在10年前祖父也過世了(民國83年左右) 4個子女一人繼承了4分之1 這10年中間只有我們家庭住在祖父留下的房子內 另外三名子女也沒有開口說要賣掉房子 所以我們就一直住在這 所有的重新裝潢及維修費用都是我們家庭自己出的錢 到了最近另外三名子女說要求我們拿錢出來買下他們的4分之3 開價說房子價值960萬元 可是我們家庭以及另外三名子女拿去給銀行估出來的價值約在640-700萬元之間 可以貸款約6-7成 但是這個價錢另外三名子女不滿意 就有其他子女說如果640-700萬的話他也要買 也有其他子女就說不然拿出來給仲介賣 就我們家庭覺得 我們家庭住在這約3-40年了 我們還有另外拿錢整理房子 而且也願意以銀行估算出來的價值買下房子 當然認為其他子女說要買或拿出來賣的要求很過分 所以就房子的討論不歡而散 現在有其他子女把這告到調解委員會 過陣子就要去調解了 請問我們家庭應該用什麼立場來保護我們自己的權力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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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