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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jeang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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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因繼承一棟房屋,因無法協議繼承改以公同共有繼承,現丁兄及戊母現居該房屋,試問以下問題: 1.部分公同共有人甲、乙、丙或其中一人可向丁兄請求該房屋部分租金請求權?請求權期限? 請求法律程序為何? 2.該房屋五人公同共有,如該房屋要買賣已有三至四人同意僅丁兄不同意,房屋要賣法律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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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