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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口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5-07 | 最近登入:105-07-01
搜尋結果:共 2 頁,12 篇文章
前陣子與人發生爭執,對方提告 刑事部分簡易庭判我罰金五千元,對方隨後提起刑附民事訴訟 刑附民事判我賠對方三千元,對方已申請強制執行 但刑事部分經過上訴撤銷原判決,判我無罪 那刑附民事的三千元我還需要賠嗎? 如果不需要,該如何請求撤銷執行與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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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7
可是上訴期已經過了,該如何提起再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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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既然通知單已到,建議直接連絡盛警員,安排一下時間前往警局做筆錄,避免警方向檢察官聲請拘票 ... (恕刪) 我已經有連絡上面寫的巡查佐,他說會另外約時間 問題是我住台中,就算一定要做筆錄我也不想從台中跑台北  有其他方法嗎?   另外我的第一篇發文有提到我是被告妨礙名譽 想順便請問妨礙名譽跟誹謗 公然侮辱的差別是什麼?   我不去做筆錄的話警方聲請拘票一定會通過嗎? 如果拘票下來了我會發生什麼事? 希望能夠獲得解答  謝謝 最後再補上一次 通知書 http://ppt.cc/BC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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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2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以前當檢察官時還是有核准過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71-1請求核發的拘票。 因為如何 ... (恕刪) 我今天講電話的時候有告知警方我住台中 能不能到台中的警局做筆錄就好 對方堅持不行 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嗎? 所以我不去的話撿方會偏向核發拘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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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2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如果是網路言論被提告而產生之妨害名譽案件,則警方應該是已經調查過網路IP等資料之後循線找到 ... (恕刪) 我的意思就是  通訊保障與監察法不是有規定刑期三年以下不得以IP查我的住址嗎??什麼他們查的到?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 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 項:一、案由。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 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這是我在網路上查到的資料  還是說又修法了呢?   另外我也知道被告不到案警方會聲請核發拘票 我想知道的是檢方是否會同意核發?有審理的標準嗎? 非常感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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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2
忘了向各位補充 http://ppt.cc/BCWm 這張圖片最下方的印章  看起來完全不是用印章蓋的 而是影印的 這會造成什麼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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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2
大家好,又是我,口罩。   上一篇文章很謝謝大家的回答 只是因為有更多新文章出現導致我的問題被洗下去而沒有人更進一步的回答我的問題了,所以我才又發了一篇,不過我問的問題已經跟上一篇文章有滿大的差距了,應該不算一文多發...吧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94280&tid=12&ccode=PostDate%20desc 上一篇文章請看這裡   我在這裡簡略的把我遇到的狀況跟我的問題再說一次,希望各位熱心的律師大哥大姐能夠幫忙我。   我收到了來自台北的警局通知書,要我去做筆錄,打電話去詢問發現是有人告我妨礙名譽,基於偵查不公開,我不知道是我說了什麼讓誰告我;不過因為通知書來自台北,所以我確定是因為網路的筆戰導致被告,但跟我筆戰的人數不少,因此我還是不知道是誰因為我說了什麼而提告。   以上是大致的狀況,以下幾點是我目前有疑問的地方   一、一定要去做筆錄嗎?我知道不去的話警方可以向檢方聲請拘票,但檢方一定會核發嗎?標準是什麼?如果檢方不會核發就代表我可以不去了對吧?   二、如果檢方核發拘票,會對我造成什麼影響?   三、妨礙名譽與公然侮辱、誹謗有甚麼差別?另外誹謗只要證實自己說的是真的就不算誹謗,前提是與公眾利益有關,怎麼樣算是跟公眾利益有關係?   四、通訊保障與監察法不是有規定刑期三年以下不得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嗎??什麼台北市警方能夠把通知書寄來我家?我是不是能以此認為警方行為不具合法性?   五、如果真的要去做筆錄,我能不能以犯罪現場跟犯罪工具都在台中為由要求改到台中警局做筆錄?我只知道開庭可以,筆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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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2
大家好,我是口罩 今天收到一張來自台北的警察局通知書,要我在今天兩點去台北警察局信義分局,收到時已經是下午三點就是了。打電話詢問以後發現是有人告我妨礙名譽,基於偵查不公開,我不知道是誰為何提出如此訴訟。 http://i.imgur.com/W0puQc6.jpg 這張圖片是我所收到的通知書。   想請問的問題有幾個 一、查了一些資料,發現上面的稱謂是寫被通知人,是否這樣代表我不一定要去? http://ellin0409.pixnet.net/blog/post/32873120-%E8%BD%89%EF%BC%9A%E8%AD%A6%E5%AF%9F%E5%B1%80%E5%88%B0%E6%A1%88%E9%80%9A%E7%9F%A5%E6%9B%B8%EF%BC%A7%EF%BC%A5%EF%BC%B4%EF%BC%81%EF%BC%9F%E5%9B%A7 資料來自這裡,他寫的有錯嗎?稱謂不是被告或證人就不用去?   二、發現通知書資料有誤,不過是相當小的錯誤,年齡欄他打00年00月14日 然而我是17日出生 這樣會造成什麼影響嗎?   三、通訊保障與監察法今年不是修法 規定刑期三年以下不能透過網路查我家的住址嗎??什麼他們查的到?   四、如果還是要我去一趟,一定要去台北嗎?我住在台中,既沒時間也沒錢跑台北阿!有沒有辦法用陳報狀要求只要去台中的分局就好?   以上 希望能夠得到各位的協助,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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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1
http://ppt.cc/82~C 所以這篇文章中提到的是錯誤的嗎? 裡面有寫到 「不去後警方的應對方式為何?因為本案尚未成立,如果警方硬要成案,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直接將他手邊現有的資料送交地檢署請檢察官傳喚你到案說明,但目前實務上的作法,檢方會退回警局併請警方補正(證)後,再行移送。 然後又回到一的問題,既然他要?的是績效或是補額,當然越迅速越好,越麻煩越不要碰觸,警方再來的模式為 繼續發函給你(不論幾次),不用理會來函內容中提到,如果不去會恐有觸犯刑事訴訟法第XXX條之虞。有些甚至連第幾條都不知道,會直接寫如果不來將逕行拘提到案說明或是羈押等等無俚頭的文字。 要注意的只是來函是警察局或是地檢署 1.如果是警察局,只要稱謂不是(證人或被告),不去。 2.如果是地檢署,一般稱謂都是(證人或被告),去,說法就得是案情而定。 五、 如果你對警方的來函不理,理論上他可以對你這一個案子補強證據後再函地檢署,但前述已經說明清楚,警方要的事業績或是績效,所以他會同時發出多件一樣 或是類似的函(俗稱釣魚),如果有很多呆呆於自願到案說明,他就可以方便成案並達成所需目標(不論是業績或績效),那你這條難纏的魚(既然積點一樣),不 釣也罷,就不會再發文給你(這一點尤其適用」   是不是如果我不去的話最後會因為證據不足而不了了之? 如果檢方真的核發拘票 又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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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1
回覆 張祐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其實是非曲直存乎人心,法律訴訟只是人世間一個公斷評判的機制如果要屈服對方,訴訟是一 ... (恕刪) 那請問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該如何撰寫呢?有什麼必要程序嗎?或是需要請專人? 就我看王的留言,感覺不像是會承認自己有錯的人。   如果到後來真的要採取民事訴訟,他可能會判賠多少?足夠支付我請訴訟代理人的費用嗎?另外律師的費用是如何計算的呢?     (以下為可忽略的題外話) 今天某日報網站修好了,我看了一下他在底下的留言,馬上讓我對這個人的臉皮厚度跟下限再次刮目相看....   「如果他真的打破熱力學定律,那為什麼拿不到諾貝爾獎?」「這個世界每天都有不同領域的突破,不是每個突破都能拿獎的」   另外他還提到今年初有科學家研究出能量可以無中生有,就如宇宙一樣(宇宙也不是無中生有阿!!),還說其中一名科學家是台灣的...但不斷請他拿出論文或相關報導的結果,就是每次都被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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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