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小馬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30-07 | 最近登入:103-30-07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描述問題歷史:ABC為某建設集團股東,於二十多年前"集團"購買農地而無自耕農身分,故直接將購買之農地登記自於外人(張先生)之名下,並無立下任何契約,A與張先生為好友關係,A同時也是集團之大股東(持股比例高於BC總合),二十多年過後,該集團已倒閉,A股東也已過世,如今B股東要求張先生返還該筆農地,並直接過戶於張先生之名下。張先生之考量為當初購買土地是集團出資,並非B股東個人,如今要返還張先生要求所有股東出面(A股東已過世,故要求子嗣出面),而不是單獨交還於單一股東,怕交還於B股東之後,後續A股東之子女與C股東要求土地,屆時會有很大的問題。而B股東說他會簽一張背書保證,若屆時A股東之子女與C股東來找張先生要求返還土地,他會承擔一切責任。而據張先生之瞭解,背書保證效力指對簽約人有效 ,也就是張先生與B股東,故對A股東與C股東無效。土地所有權狀皆在張先生這裡,而張先生也有要求B股東去找所有股東出面(A、C),而B股東堅持此筆土地是他所有,要張先生將土地單獨過戶還給他,並多次揚言提告。 以上此情形,想請教如何處理才是最正確,最沒有風險的返還,張先生並無想要貪此筆土地,而是上述所問造成疑慮。 
瀏覽:1063
日期:103-07-3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初借名登記關係是存在於集團與張先生之間 ... (恕刪) 曹律師 您好: 回答2.  據張先生所述,ABC應為合夥之關係,A為最大出資合夥人,當時是該建設公司之董事               長。
瀏覽:1063
日期:10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