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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正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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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 我一名朋友 因吸毒案 被抓 我去保釋她 保釋金一萬元
至到今天我才收到一封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
上面寫著
被告2 王xx
具保人 我
應到時間民國103年8月19日上午10點整
*請偕同或督促被告王xx 到庭 , 否則沒入保證金
附記 審判程序
問題1:這是代表我需不需要去丫? 還是只要叫被告去就好
問題2:被告跟我說她也收到傳票,但是是叫她15日去執行?? 如果她15號就進去被關了?那我那個19日的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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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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