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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1-08 | 最近登入:10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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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兄長數月前因意外往生,因離家多年未聯繫,不知其是否有債務問題,故年邁的岳母前往法院欲辦理限定繼承;然填寫完相關表單交付櫃台後,法院辦理人員告知要登報公示催告,內容要述明地址電話人名等內容。 岳母擔心這樣不是將個資完全曝光,難料會否招來詐騙集團等後果,想先撤回申請,但法院辦理人員卻說不可撤回也不能改為拋棄繼承,要求岳母一定得在15日內登報。 請教新修正之民法原則上採「法定限定繼承制」,那麼究竟是否需要至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又如我岳母現在的狀況,是否一定得在15日內登報?若接下來不登報會有甚麼問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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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