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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糖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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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今103年2月8號時被三重分局逮捕,控告我兒少法第29條及刑法231條, 今年7月底收到法院簡易判決兩條合併處有期徒刑五個月,但我去年還有一條竊盜,被判四個月緩刑兩年,請問這樣是否會與現在的五個月徒刑加在一起服刑?如過是的話,這樣加起來九個月,服刑期間我能有資格申請假釋嗎? 還有就是當初被抓而供我出來的女的,明明是他自己同意性交易,我也告知會發表在網路上,這樣他應該也是所謂的共同正犯才對,但檢察官卻只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懲處她,我打電話反映,檢察官就說因為發文的是我不是她,向法院寫承報狀也無下文,請問這種情形司法不公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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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