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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朗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6-08 | 最近登入:103-14-08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回覆 馬克 的發言內容:  依您所述仍可能構成   律師你好: 想再請問ㄧ個問題,如我內容所說,對方行進之路口有障礙物且無設置凸透鏡,致使我無法辨識該處有巷口及有無車輛進出,是否已構成該注意但無法注意之行為呢?我方是否可依此做為不可避免的行為主張無過失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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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4
律師你好: 想再請問ㄧ個問題,如我內容所說,對方行進之路口有障礙物且無設置凸透鏡,致使我無法辨識該處有巷口及有無車輛進出,是否已構成該注意但無法注意之行為呢?我方是否可依此做為不可避免的行為主張無過失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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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3
律師您好: 事發經過如下 某日我要上班途中行經某街道與巷口,這本不是我平時開車上班路徑,因原來上班路徑雍塞,才想起朋友曾載我走過該條道路,對該條道路並不熟悉;我從該街道前行經過一巷口車身已過一半時,眼尾才瞄到右側有一台機車突然衝出而撞上我汽車右後車門,對方受輕微肢體擦傷.輕微氣胸 現場環境為:我行駛道路為街時速約40/km.對方為巷,該路口無紅綠燈.地上有黃網線.機車出來的巷口地上有慢字,且該巷口對面無設置凸透鏡,巷口出來之騎樓下有停一台休旅車.轉角處有設置電信桶還有大型盆栽等物,致使我無法辨識是否該處有巷口及是否有出輛進出 請問這樣對方可以控告我過失傷害嗎?如果對方控告我成立的機會有多少? 謝謝您的熱心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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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