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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元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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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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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946
日期:104-02-17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7 條 第三項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7 條 第四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瀏覽:772
日期:103-08-16
我因為威脅未成年少女自拍裸照 一審 依 強制罪 判六個月二審 被檢察官上訴 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7 條 第四項 判兩年八個月 (以 製造猥褻行為之圖畫 來定我罪)看新聞有查到跟我非常類似的案例 都是判強制罪為什麼我是被依兒少法判決而且對方少女是自拍 非被我拍攝我想找專門處理兒少法的律師委任幫我上訴最高法院請問有兒少法專長的律師可以幫我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7 條 第四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瀏覽:5090
日期:10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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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871
日期:10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