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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4-08 | 最近登入:103-14-08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三年前在之前的A管理公司工作,後來"甲"大樓的管理委員會和A公司解約,就將財務明細交接給B公司的人員,有寫交接清冊且雙方簽名,並有監交人作證。 離職A公司後就到了B公司工作,在B公司的另一個"乙"大樓去管理委員會,在B公司工作4~5個月離職,但這次離職交接的人是同公司的人,並沒有寫交接清冊。離職後有接到以前主管說B公司和"甲"大樓管理委員會說我帳目交接不清。 三年後收到警察局的通知單,說是B公司告我業務侵占,想請問是否可以不去? 如果要去的話,因為是三年前的事,細節也不是很記得了,而且巡佐在電話中也不願明說細節,只說是做做筆錄而已,想請問這個情況會是很嚴重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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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4
回覆 RR 的發言內容: 三年前在之前的A管理公司工作,後來"甲"大樓的管理委員會和A公司解約,就將財務明細 ... (恕刪) 非常感謝大家的協助,今天去警局做完筆錄,得到的資訊是我在B公司任職的時間,有一筆12,000的款項去向不明,收款人是我簽的,雖內容疑似有修改過(因為當中有不是我的字跡出現),但確實我沒有把款項存入,當時原因目前已經記不得了。 對方表示他有多次連絡和寄存證信函,但我都沒有收到,而且這也是三年前的事情了。 這兩天想要去區公所申請調解,想要就花錢消災,請對方撤告,也不想要跟對方跑法律程序了。 請問時間上趕得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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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