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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Tam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6-08 | 最近登入:103-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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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在一間私人小型立案公司上班,兩個月前老闆告知因為公司資金運用關係無法繼續提供我薪水,所以要資遣我。(但根據我對公司了解,近期要再開第二間門市,也有資金持續補足,所以只是資遣我的藉口) 在談資遣的過程,老闆開了一個條件,當我未來工作高於37000那他只會支付我37000的資遣費,如果未達37000那它會支付50000的資遣費。(目前我月薪40000,年資1年11個月) 當下因為也覺得他一直糾纏不清遲遲不肯答應要負資遣費,所以就跟他簽了文件性條約,其中也有提到上述的條件。(雙方是有簽字,也有蓋公司大小章) 這兩天因為找到新工作,他要求要我提供新工作的薪資證明,他才能播資遣費,他要確定我的收入是不是少於37000 請問一下, 這樣的條件是合法的嗎? 我也簽了文件性的同意合約這樣有效嗎? 他要求我提供新工作合約或薪資證明,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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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