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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a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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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
本人日前8月12日因為記錯日期 導致本人未出席準備程序庭
本人為告訴人 控告對方業務過失傷害 對方再出庭前調解會願意和解
當下我也電話告知願意和解 我想就明後天就和解 調解委員說等下次開庭
剛剛收到傳票 日期為10月30日 但是本人9月底會離開台灣前往日本讀書
能否申請提前開庭呢? 還是能透過書記官轉達對方先和解的方式?
那由於本人第一次未到庭也未請假 申請提前開庭被打槍的機會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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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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