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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新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9-08 | 最近登入:103-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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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是這樣的,小弟數月前收到資產公司的強制執行令
已有提異議,目前要進入辯論了
內容為小弟民國91年間申辦的遠傳門號,而資產公司93年承接債權
而合約書內容所有筆跡,簽名都與小弟的字跡差異甚大
就只有證件,戶籍地是我的
但是近日想想和約書上的聯絡電話以及筆跡,感覺是當時女友申辦的
小弟不想去報案造成她困擾,那這樣......
還可以在辯論時提供本人筆跡證據(如一年份工作日報表),銀行簽名...等等,供法官審視嗎?還是非得提供報案三聯單不可呢?
還是只能主張時效性或請它們提供通話明細主張他們的債權依據?
煩請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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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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