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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方志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2-08 | 最近登入:103-23-08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若我有大量的信件,及通聯訊息證明就是男女兩情相悅有交往情形,也有女方看起來就是滿十八歲的照片,同時也沒有金錢上的對價關係,這樣還是會受到上述的行政相關處罰,並遭公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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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23
重申一次,不是援交,不是援交,雙方有很長的交往時間了,生日,聖誕節,都有互相送禮及寫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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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23
律師你好: 我28歲,與一名看起來像滿十八歲,但實際上只有滿16歲女生發生關係,若事後都能證明是合意性交,請問是否還是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九款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而被處以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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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