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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希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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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車禍 在十字路口撞上 對方機車 我方汽車
我方是幹道(閃黃燈) 對方是支線(閃紅燈)
在行經過程到班馬路口過後 發生車禍 對方有擦傷
今天開調解委員會 對方執意 不賠錢 就告 要我單方面賠償 損傷 及醫藥費還有 精神賠償 及 不能上班之費用
我方是希望用 百分比去判定賠償
對方就直接說 不賠錢 我馬上就告你 過失傷害罪 讓你有前科
我方有意願跟他 談 但是對方執意不賠全部 就告 這樣是可以成立的嘛?
或是我還有別的方式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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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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