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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Robert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9-09 | 最近登入:110-26-10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曹律師您好 因為我看了其他文章,有提到“侵犯配偶權”,如以下行為都可以? 例如:接吻、摟腰、撫摸、牽手等.書信提及「想你」,或互稱公婆等精神外遇行為.進出汽車旅館、飯店等曖昧場所.過於頻繁外出看電影。 另外,因為人證可以當證據嗎?因為對方先前都會送東西到警衛室。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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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3-02
律師您好 有一位男生與我老婆有曖昧行為,如男生會寫卡片稱老婆為小美女(有照片),和不定時送蛋糕、送餅乾、送巧克力,送咖啡,切水果到我家警衛室,我與老婆在line的對話中,她已承認有接受這些。 這是否可以提告那位男生妨礙家庭?我知道機率很底,但我想讓男生知道,他已經破壞我的家庭了。 另外,我只知道男生的FB帳號。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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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2-23
您好,請問 婚前,女方父母出300萬買1000萬屋,房屋所有權人為女方,貸款700萬為女方。 結婚後, 男方每月付貸款,男方父母拿出200萬幫忙付貸款,共付300萬。 目前貸款還差400萬。 請問,為了預防離婚,如何做可讓雙方都可以公平。房子與貸款可以雙方持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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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