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文英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1-09 | 最近登入:107-02-03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本人先父於30多年前購入台北市四樓公寓並加蓋5樓(僅有屋頂未建圍牆)然3樓鄰居當將雜物及大型廢棄物堆放頂樓,經多次勸阻無果,先父方將5樓入口加裝鐵門鎖住,此事件已距今30年以上,且本棟8戶鄰居皆知,3樓5年前亦曾檢舉違建,但因5樓建物已逾30年,先父提具空照圖證明 ,市府即以係為老舊建物報結。現因老父仙逝本人繼承該房屋,3樓見本人年輕可欺,本人日前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原來係3樓鄰居以3樓前後陽台漏水,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指因其前陽台漏水,要求本人容忍其進入、使用本人4樓房屋,而本人不得拒絕(聲請狀指其家漏水「僅能」從本人房屋進入)又指其後陽台漏水,指本人5樓建物係違建,應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7條規定,不得拒絕其進入、使用。然本人房舍及5樓建物均已30年以上之老舊公寓(建物)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又5樓建物鄰居皆知本戶占有使用已逾30年以上,本人房屋並未漏水,又如何能證明「僅能由」本人房舍及頂樓建物進入才能達到檢修之目的一途?本件協調聲請3樓住戶係「醉翁之意不在酒」想藉合法的法院協調結果,達到合法行使5樓堆放雜物及大型廢棄物之目的,協調勝了有法院判決勝訴效果,輸了對他也亳無影響,顯然有高人指點,本人年輕學識淺薄,想請教律師在協調會上應如何攻擊防禦,及注意有何陷井,才不會讓其奸計得逞,維謢自身權益,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2471
日期:10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