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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薯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5-09 | 最近登入:103-15-09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請問一下 已和房仲簽了「不動產買賣斡旋金契約書、買方給付服務報酬承諾書及訂金收據」,且已達賣方底價,但日前房仲告知屋主現在覺得價格太低不想賣了,這樣屋主算違約嗎?而房仲說要拿斡旋金契約書給他簽,屋主也避不見面,不想簽斡旋金契約書,這樣是不是也算對買方違約,還是要簽了才算,但我在契約書上又看到一條但書聲明(惟若買賣雙方就總價款及付款方式已達成合意時,雖賣方未簽章確認,其買賣契約仍視為成立),就上述聲明是不是表示若屋主委託仲介賣屋(專任委託),且也達底價,則屋主就算不遷也算買賣斡旋金契約生效。 另斡旋金和訂金有何不同?如果只下斡旋金為何是開立訂金收據而不是斡旋金收據,是否表示因出價已達屋主委託契約底價,所以買賣成立,故斡旋金轉成訂金(在屋主未簽章狀況下)。 如果算契約生效,那我是否也可向屋主索取賠償金??請幫我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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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5
回覆 柯律師/柯會計師 的發言內容: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 ... (恕刪)  我就只有上述文件而已~~~其他是房仲和屋主簽的契約 我要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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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5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原則上如黃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通常仲介之委 ... (恕刪)  不知怎樣算契約成立~~屋主不簽章算嗎?? 向房仲詢問後表示和屋主簽的為專任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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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