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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7-09 | 最近登入:103-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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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過世(父親已過世) 育有甲男乙女 病危前有口述遺囑(無簽名有手印 有兩位見證人 但即是甲男與乙女) 將全部遺產給甲男  乙女也願意   但聽聞母親前段婚姻有ABC三女  但久無聯絡  也沒有聯絡方式了   甚至有沒有登記都不知道 目前想在繼承系統表上忽略前段婚姻  附上乙女的拋棄繼承   以順利讓甲男全部繼承 1. 擔心未來ABC三女來爭取特留分   2. 擔心ABC三女控訴遺囑無效 目前想說如果ABC以1或2告的話  依照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1870號判例 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予探視,造成母親精神上痛苦,已屬不孝之「重大虐待」 讓她們喪失繼承權 但又擔心她們是因為沒被通知  所以沒來探視 所以不算不孝 請問以上想法有錯嗎? 該如何是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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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被繼承人生前有表示不讓其三人繼承,否則其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答  想再問一下  "生前有表示不讓三人繼承"  若沒有信件或影音證明 只有友人可以證明被繼承人有此意願  這樣可以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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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