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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哲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09 | 最近登入:103-18-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好 我目前19歲,然後之前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後來她被她家長發現 中間的過程不在詳加敘述 我其實非常非常的懺悔 我覺得這麼做是不對的 我也打了很長一篇文給他們家長看 然而我後來看網路發現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中是寫,性交易,那妳情我願就沒有犯法的感覺 我說我可以承擔責任  他們就說他們不會放過我 問我要如何承擔責任 我想問的是   是否關於性行為方面的法律  我是沒犯法的 戀愛沖昏了頭   我真的非常的懊悔... 另外就是   他方父母有沒有可能以民法方式   例如監護權等等等的向我提告 我當然是希望不要走上法律這條道路 就很想問   我應該怎麼跟他們家長溝通  比較能解決問題   可是如果有什麼可能面臨的責任  還請律師跟我詳細敘述 我是不會逃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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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8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因你女友已滿16且雙方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所以在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得是您回的第二條 我仔細去看條文後發現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看了以後 她寫不法侵害 而且情節重大者 我想問的事 我們這樣的關係 是符合條文規範的嗎? 我們發生性行為 構成侵害他人基於父母的身分法意嗎 意思就是怎樣才算情節重大 普通性行為 發生過兩次 算情節重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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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