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阿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09 | 最近登入:103-18-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您好,
我家人於今年7月底酒駕,不幸與一部機車擦撞,
剛好遇上警方巡邏,經吹氣後酒測值為0.33,
對方手臂挫傷、機車小擦傷。
至警局做筆錄時,警方要我們最好在六個月內與對方和解,
我們先給了對方一萬,然後幾乎每個月皆有打電話關心,
詢問近況時,對方總說手還有點痛,然後從不提要和解。
九月中時,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聲請簡易判決書,
經查網路,得知大約一個月會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
請問,在未和解的狀態下,會判得比較重嗎?
如果寫悔過書給法官的話,會有所幫助嗎?
瀏覽:6374
日期:103-09-18
感謝回答~
想再請問一下,如果6個月後仍未和解的話會怎樣呢?
和解的用意是指對方不能再提告過失傷害嗎?
那如果對方一直未要求和解也未提告,是指6個月後就不用擔心對方還會提告嗎?
還是有所謂的追訴期呢?
真不好意思,麻煩了~
*忘記提了,於聲請簡易判決書上有註明:對方未提告訴。
瀏覽:6374
日期:103-09-18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