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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林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9-09 | 最近登入:103-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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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於上個月,行經國道,變換車道之後,見前方車速遞減停止,於是我也踩了剎車,放慢速度,就快剎停時速大約20以下,之後的1~3秒遭後方車追撞到了國道警察做了筆錄時警察問我們雙方有無人員受傷, 皆答:無30天後的國道公路警察局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判後方"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後幾天,對方電話來要求我方和解,但和解的內容我方必須同意我方的保險不要找他代位求償我的車輛維修費又過了幾天,對方電話又要求我一次,然後直接講明,他不賠償, 若我不和解就上法院事隔幾天後,我方保險理賠專員告訴我,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說他有受傷今天,我方保險理賠專員告訴我, 對方要求我賠償對方的車輛維修費用請問,我被告過失傷害容易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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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