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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胖白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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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今天收到台中衛生局來函
指出曾在露天拍賣販售武田 新表飛鳴S細粒
疑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
這是偶爾去日本時,從當地藥妝店帶回來的
所以數量也只有幾罐而已
因為它是乳酸菌,在日本不是屬於藥品
台灣這邊的藥房並沒有賣這一款(這是日本當地才販售的)
所以,想請問一下:
若它是屬於保健食品而非藥品
在網路販售(沒有標榜任何功效或療用,只是純粹貼產品照片而已)
這樣是否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呢?
如果,它在台灣也被歸類是藥品或是不能賣保健食品的話
我將會面臨怎樣的裁罰,因為月底要過去陳述說明
故想請問該如何因應以及該如何準備資料較好
謝謝
瀏覽:1237
日期:10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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