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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4-09 | 最近登入:103-29-10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8月底因委外廠商違約, 我9月初因公司內部懲處而被記過(行政處分)降職(降薪), 但是事發過後到懲處之前, 公司並未約談我說明當時事發經過, 僅約談其他被懲處人員及該時段主管和委外廠商, 以他人片面說詞及主管個人認定, 造成我無端被懲處, 且業務職掌並非是我, 整段懲處內容與事實完全不符, 因此 想詢問各大律師以下問題 : 1.為保障權益, 在未來申訴或法院訴訟, 在公開場合並有告知情況下錄音詢問主管"是否有對我進行約談" (最後回答:無), 這樣我是否有違法? 2.在無約談下及告知懲處內容, 無端被降職, 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地14項第6款之規定? 3.錄音, 出勤紀錄, 只差薪資單(證明確實有降薪), 以上證明對未來審理是否有幫助? 4.如需向勞工局申訴, 那是要等薪資單發放後30日內, 還是公司懲處公布日起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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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2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 2、此部分程序雖然有 ... (恕刪)  謝謝您的詳細的回覆~~ 只是關於第2個問題 因為從進入公司 從未看過所提到的勞動契約以及工作規則  懲處文更是莫名冒出 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獎懲實施辦法" 真的是莫須有~~ 各部門同事都認為我沒有錯, 只有主管主觀認定而提報懲處,  甚至因懲處文發布後 對此而沾沾自喜並以此為誡告斥基層員工, 以立官威  那未來如果提出申訴訴訟, 針對程序瑕疵這部分, 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終止勞資契約 並要求非自願性離職 以及資遣費 等相關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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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