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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bbb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6-09 | 最近登入:105-31-08
搜尋結果:共 1 頁,10 篇文章
各位大律師您好,想諮詢的問題如下 對方無付扶養費,得知對方目前勞保在工會裡(無公司勞保). 請問...... 1.我可以向工會申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嗎? 2.如不行我該如何討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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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31
各位大律師您好 我已離婚小孩由對方監護,我需每月付1萬2扶養費,但我現在薪資狀況已不如從前,請問我要如何從法院那,去申請將扶養費降低呢? (找對方對方不談) 麻煩請各位大律師解惑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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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4
各位大大律師您好 我目前已離婚,離婚時有約束小孩探視時間與住所,想請問: 在法院裡住所的定義是隨便住哪就要去哪探視嗎?例如出去玩住台中,我就得去台中,出去玩住桃園,我就得去桃園?還是說對方的居住地?那居住地是指固定的住所是嗎? 如果是指居住地,那對方在我探視時間四處跑都沒與我討論,還要我去桃園..台中..等等他玩的地方探視小孩,那我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請各位大大律師幫忙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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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26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住所之定義係指以該住址為生活中心而經 ... (恕刪) 謝謝陳大律師您幫忙解惑
瀏覽:396
日期:105-02-26
我於規定的探視時間去對方家探視小孩,對方住一般公寓式樓房3樓,時間到我會在樓下大門按電鈴,對方開樓下大門後我上樓探視,但對方要求我不得進入她家陽台,所以我是站在樓梯間喊叫小孩,但我不管是喊叫小孩還是對方,他們都在客廳活動完全沒人理會,想請問......因為對方都沒表示,沒理我就算了,也沒呼叫小孩說我來探視了,出來跟我說說話或跟我回家(規定我可以帶回同住2天),這樣構成對方是拒絕探視嗎?還是無輔導子女探視另一方?或者哪裡不當等等......要不然我都探視不到小孩,很無助,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惑,感謝
瀏覽:372
日期:104-12-24
已離婚,我探視小孩時間為星期五晚上8點至星期天晚上8點,星期五那天因有事趕不過去會晚到,於是我在8點12分call簡訊給對方"抱歉 晚點到"  ,對方約10分鐘後回call "20:40沒來 有事會帶小孩出門" (我大約在8點半就趕到了) 請問...... 1.這樣可以解讀為對方明確拒絕我去探視小孩嗎? 2.而我依訊息去申請強制執行或裁罰對方不履行探視合約可以嗎? 3.還會有其它案例解讀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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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30
回謝大律師與林大律師: 1.當初將監護權給對方並不是我不適合監護,而是身體欠安,是因為我連一眼都看不到小孩,才衍生出這些問題 2.我早已申請改定監護,但前夫很會做表面功夫,知道法院調查就前面那一回二回,所以他都用迂迴戰術說盡量配合,社工和調查官的報告都還是傾向他,因為小孩都說要跟爸爸(洗腦二年結果),一般探視我就完全看不到小孩了(都是叫小孩來拒絕法院沒轍),改訂監護目前也是傾向他,那我怎麼可能還探視的到呢? 3.探視的權益到底在哪裡?因為小孩拒絕大家都沒轍,所以我才會問,在法律上父母不能不養小孩,但小孩卻能不要父母,這對嗎?沒有單位能幫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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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8
回葉大律師 我也相信前夫是有人指導,但前夫連讓我見小孩一面都不肯了,我怎麼化解我跟被洗腦的小孩的距離感,孩子都是在室內拒絕我,我連前夫家陽台都不得其入;如果我去學校,小孩回家也是得一頓挨罵,因為不想給小孩壓力,所以現在我也沒再去學校看小孩 其實小孩只要前夫不再身邊是不會排斥我,但礙於同生環境,小孩也不得不低頭,再加上我也不知道前夫怎麼對他們洗腦,也沒辦法將小孩從那環境抽離 同大律師您所說,依以往您經驗來看,這已經不是法律範圍,相信知道故事的都曉得問題在哪,只是沒想到我國法律這麼不保障探視一方,則偏袒監護一方,因都沒有有利單位可幫助,通常這情況其實很多人都選擇放棄,我只是希望小孩不在那種受壓力影響環境下長大,看還有沒有其他方法,而仍繼續堅持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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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8
已離婚有探視權,前夫平時就都會對小孩(1小二1小四)洗腦不准跟媽媽見面,探視時前夫都叫小孩直接跟我拒絕,完全不讓我接觸小孩,因為都是小孩在拒絕,所以法院也沒轍無法裁罰,想請問: 1.在法律裡父母不能不要小孩,那小孩就可以不要父母嗎?如果小孩這樣不對,那有哪個單位可以幫助? 2.前夫曾在調查官調查時承認對小孩洗腦,這會有紀錄可以拿來舉證他未盡合作式父母的義務嗎?
瀏覽:8846
日期:104-09-17
您好 我有向法院申請探視未成年子女的強制執行 請問依此執行令,我能請警察陪同嗎? 警察會受理還是拒絕? 受理的話會需要填類似報案單之類的嗎? 拒絕的話是正當的嗎?還是我可以投訴? ========================== 以下為執行令內容 說明: 一 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xxxxx號債權人x小姐與債務人x先生間探視子女等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依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xxx號和解筆錄內容聲請執行,請債務人務必依如下之和解成立內容履行:「1.定期探視:每月兩次,於每月第二週.第四週之週五晚上八時起至週日晚上八時止,由原告(即債權人x小姐)或其委託之人前往未成年子女"大女兒.小女兒"所在之處所,接未成年子女"大女兒.小女兒"外出,由原告(即債權人x小姐)照顧至期間終了時,並於期間終了時送回被告(即債務人x先生)住處。」 二 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 債權人應於期間屆滿時,具狀陳報債務人履行情形。 四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即依法強制執行,並負擔執行費用。 ======================================== 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惑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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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