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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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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 我是地主, 最近因三七五租地想出售, 須補償承租人部份擬以公告現值計算總價扣除增值稅後三分一給佃農, 這樣有違法或違憲嗎? 佃農主張要以買賣實價的三分之一計算這是新法規定嗎? (可以也扣除仲介費、印花稅等嗎?) 另外;地上耕作物補償是跟據內政部100年8月31日修正發布「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計算, 還是依雙方合意之補償金額即可. (跟佃農的三七五租約有載明耕作物是甘藷, 租金收據也是寫甘藷, 但佃農實際上種芒果) 謝謝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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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