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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竹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2-10 | 最近登入:103-05-10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本人擔任公司的會計,1.因職務之便挪用了公司營收的現金,2.並因職務作業疏失於未確實收到客戶付款時仍發放獎金給予業務人員,請問:1.挪用現金的部份自己已經向公司自首並且也歸還款項,與公司和解時須簽立什麼嗎?簽立時還須注意什麼事項?若簽立合解時要求公司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責任有效嗎?2.誤發獎金的部份經公司查帳要求我歸還短收的客戶款而非溢發獎金的部份合理嗎?公司也要求我付擔短收客戶款所開立發票的營所稅17%+營業稅5%合理嗎?我是否只須付擔溢發的獎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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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