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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666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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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生或女士) 你好: 我太太被樓上患有精神分裂鄰居無預警攻擊,有提起訴訟向對方提告。但是對方大哥出示,鄰居患有精神分裂證明,,表示她有精神病,使得法官無法對她判刑或是懲處,現況對方大哥詢問我們是否有意和解,考量該鄰居和其二哥同住,該二哥本身中風不良於行也有溝通障礙,因此我方希望對方能找一位身心健全的人照顧病患,但是對方大哥不理會並且表示其妹無法定監護人也有精神病證明 上法院最後也是無罪,也表明他自己有家庭,不會接其妹同住,他妹妹只能住在這裡拿政府補助,考量社區小朋友很多(大多2-6歲)也無請保全。如果放任其妹在社區內發病則易造成極大傷害,故請問      精神病患為何能免設監護人? 沒監護人之病患是否能以正常人看待並受法律規範? 家人無法妥善照顧精神病患者,是否能停止申請政府補助由政府代為照顧? 我方只想該病患有人妥善照顧並免於居住上之恐懼,能否告知,如何做較有效用? 以上問題,是否有能人者代為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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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