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阿綸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7-10 | 最近登入:103-17-10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當下我知道有這個狀況發生 但我不知道有這件事情發生 導致現在我被告肇事逃逸  開完第一次地檢署的庭 檢察官認為我應提起公訴 可上面寫著肇事後 已知對方遭其追撞 有受傷之可能 進而逃逸 因為這樣被告了肇事逃逸  我當下完全不知道有這件事情發生 地檢署方面我也有在強調一次 可好像他完全沒把這段話寫進去 現在有兩條 分別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285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想請問一下 現在的我能做什麼??
瀏覽:733
日期:10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