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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綸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7-10 | 最近登入:103-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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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我知道有這個狀況發生 但我不知道有這件事情發生
導致現在我被告肇事逃逸 開完第一次地檢署的庭 檢察官認為我應提起公訴 可上面寫著肇事後 已知對方遭其追撞 有受傷之可能 進而逃逸 因為這樣被告了肇事逃逸
我當下完全不知道有這件事情發生 地檢署方面我也有在強調一次 可好像他完全沒把這段話寫進去
現在有兩條 分別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285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想請問一下 現在的我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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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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