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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晏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5-10 | 最近登入:10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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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本人去年因毒品案被判 幫助販賣罪 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被起訴的犯案內容有兩次 犯案內容是:我的A朋友打電話給我,問我身邊有沒有買3級毒品的人,我說有! 於是我幫他聯絡我的B朋友! 我把B叫來我家附近, 由A和B自行交易毒品!(因為A跟B也認識,只是A把B的電話刪掉了,所以才問我) 而第二次也是相同情形,但是第二次我跟著B去找A!因為我本身也要像B購買毒品!剛好B先來找我,我就跟著B去找A 然後在地方法院的時候 法官是判幫助販賣 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但是我想要判緩刑,畢竟我跟本也沒有販賣毒品!東西也都沒有經過我手!而且我也沒有前科!我覺得為什麼法官不能給我一次機會? 於是我就上訴!上訴到了高等法院,前面兩次開準備程序庭的時候!法官就跟我說:我這個應該是共同販賣跟牙保罪! 我聽到真的很傻眼! 因為共同販賣不就罪更重了嗎 11月就要開審理庭了! 我要在審理庭之前就把上訴撤掉嗎?因為我怕審理完我的罪會更重!還是要繼續打下去? 我很好奇為什麼東西沒經過我手 , 我也根本沒拿到任何一毛錢! 為什麼法官會說我這可能是共同販賣跟牙保罪? 而且我偵查庭跟審理時都講實話,也沒前科!是正常上班的人!也根本沒在販賣毒品!為什麼法官連個機會都不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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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