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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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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騎乘腳踏車時,剛好遇見要開車門的駕駛碰撞到我,導致我在地上打滾,此汽車停在停車格及熄火,當時警察及救護車都有到場也有到醫院急診,因腳踏車沒有車牌及汽車熄火停駛在停車格,警方說這不算車禍只能算是過失傷害。 因為腳踏車損壞及身體和臉部有多處擦傷,請問我在和對方調解時,申請賠償時有什麼權益?需準備什麼資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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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