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佶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2-11 | 最近登入:1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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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是右彎汽車,我是直行機車。 當場有三線道,對方跟我都在第二線道上,因為第三線道有候選人所搭設的棚架,當棚架結束時,我確認前方無打方向燈便切換為第三線道,我一回到第三線道時,對方車輛突然右轉導致我煞車不及而撞上,但由於我車速不快,只是稍微擦撞到,機車有倒,而我摔倒在地上。對方當時有下車查看,並且有說他後方向燈是壞掉的,問我要不要報警處理,我報了警,因我是在上班途中且還只是學生,需要先連絡雇主與父母,我利用等警察來的途中打電話,而對方卻開始大聲起來,說他需要簽約無時間來等我。當警察一來,幫我叫救護車至醫院檢查,對方無跟來且事後也沒有打電話關心我的傷勢。當時警方跟我說,路權在我這,且對方態度極度惡劣,我請示父母之後,想說先談和解。在談和解前,他從未跟我聯絡,都是我主動打給他,並且語氣很差。我們最後約在派出所談和解,對方在對談中,態度囂張表示上法院也無所謂並且大聲,大聲到派出所員警叫他安靜,由於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和解破裂。 我想請問的是,對方一直緊咬著說我沒保持安全車距才會撞到他,那因他無打方向燈且跟我不同車道直接急轉彎,這責任歸屬是屬於誰的?而我接下來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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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