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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6-11 | 最近登入:10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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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離婚協議書上監護權的部份,雙方協議小孩為共同監護,並在後面註記(男方為主要照顧者,小孩與男方同住),這樣女方是否就是只能依照協議之探視時間探視,是否會因共同監護而有所但書。 如以上述方法協議監護權,事後如未違反法令中重提監護權的規定,女方是否能帶回小孩。 協議書中未寫明撫養費的部份,是否協議離婚後再提起訴訟,是否會影響到一開始監護權與男方同住的部份。 麻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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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