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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胖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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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集體訴訟 我在網路上找了很多資料.. 勞保高薪低報...可以算詐欺得利罪 行為人依法令負有告知事實義務.行為人因故意不為告知.至對方基於錯誤而財務之交付.應負有詐欺之責 資方欠我們加班費總共35萬左右.調解也不成立.勞檢處有開罰資方6萬元. 資方只願環我們每人最後一個月 昨天我們詐欺案檢察官偵訊.. 但檢察官卻告訴我們.我們不能提告負責人...我們的疑問?主管疏失.負責人不用負責嗎 當初我們向提告時提供的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開罰資方)公文不見了. 檢察官要我們補..我們的疑問?這沒行政疏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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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