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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5-11 | 最近登入:103-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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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我於10/28(二)2115,在北投區-學園路與中央北路四段交叉口,我停紅燈,綠燈亮起時,對方(甲)騎了約半個車身後,突然急煞。我撞到甲,我後面的摩托車撞到我。      我的車殼全壞,膝蓋及大腿有大片瘀青。甲車無損傷,甲承諾會賠償,但因有急事,所以留下電話,說請我先估價,會負責。於是,我們就沒報警處理。當天(10/28)把車估價,約10750元。    10/29(三)1500時,我去警局備案,警察說我沒有當下叫警察所以不能備案。警察說只能私下和解。    11/3(一)1900,我和爸爸與甲約北投警察分局,做第一次和解,但因甲未滿20歲,需監護人陪同,才能完成和解。甲家人在11/2(日)出國,於11/14(五)回台灣後才能和解。於是,我與甲約定於11/15(六)晚上,必須跟我約和解時間。(我爸爸有與甲寫答應11/15(六),會給我們答覆契約書)。    11/15(六),因甲未與我約和解時間,我打電話給甲6次,甲不是掛電話,就是關機,明顯無談和解意願。 PS:1.我受傷沒有驗傷。      2.我車還沒有修理。 請問:1.之後我下個步驟該如何處理比較好?2.如果我要向甲提高,需要用哪個罪名提告他,請給我法律條文與罪名,謝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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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