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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y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11 | 最近登入:104-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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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事發經過:鄰居(女性)在公然情況下(大街上,在場人員共6人)以手勢指著保母,並吼罵(台語發音,音量非常大聲):【無糙(音:ㄘㄠˋ)無小(音:ㄒ一ㄠˊ),你(保母)這樣要怎麼帶孩子!】,但保母並未理會! 而這位罵人女士,又對前來接送孩子的家長大吼:【無糙無小,你(家長)的孩子敢讓她(保母)帶喔!】。 保母與孩子家長並未和這位鄰居女士互罵,隨即離開現場。 這樣的情況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者"毀謗罪"並勝訴?(計畫提告) 但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呢?(會考慮到恐嚇罪是因為本身從事居家保母工作。對方站在大門口辱罵,且此罵人之女士其父為鄰長,卻曾經縱容女兒女婿開著改裝車在夜間街上高聲叫罵。因此會心生恐懼擔心害怕。) 是否一定要提出證據證明,如現場人證、物證(假如提告後可否請警方調閱監視器?) 倘若上罪成立,最晚可有多少追訴期限? 問題舉例:若成立"公然侮辱罪" 根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害人之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其追訴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為五年】 以上法律明文是指五年內提出告訴都可以受理?或是必須在六個月內期限中提告? 事發時間: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傍晚17:45分。 感謝回答之律師撥冗協助問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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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