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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5-11 | 最近登入:103-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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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先生因為外遇,但又拖著不願離婚,目前先分居了。 而家裡的房子登記是他的名字,目前還不打算賣掉, 請問要怎樣在登記離婚後,還能保障我方房子的權益? (口頭承諾說由我跟孩子居住,他搬走,這樣對我們有保障嗎?) 如果在協議書上寫: 甲乙雙方完成離婚登記,若未來甲方將xxxxx 之房屋買賣後所得均攤為三等份,分別由甲、乙方及雙方所生之子ooo(身份證000000000)共同平均持有。 這樣可以嗎? 但還是很怕他未來私自賣掉.. 另外對於贍養費、扶養權、監護權、扶養費、教育費等名詞不是很了。小孩會是由我帶,這樣協議書這樣寫是否ok, 雙方所生之子ooo(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號:00000000)之監護權歸乙方所有,甲方有永久的探視權。 甲方同意給乙方每月扶養費用(含生活費),為甲乙雙方月收入合計之三分之一,惟甲方承諾乙方每月扶養費用至少新台幣xxx元整(依求學不同階段,調整扶養費用,惟需由甲乙雙方達成共識進行調整金額),應於每月?日前將費用匯入乙方指定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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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