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cind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3-12 | 最近登入:103-14-12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12日8時32分駕駛車號1111-AA號自小客車途經桃園縣大溪鎮員林路三段與悅華路口時,遭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之被告郝庸甘騎乘車號999-BB號機車自右後方撞擊,致原告因此支出修車費用計新台幣6200元,此次車禍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初判結果,認定原告並無肇責,被告應負全部肇責 二.原告以民法第184條.191之2.196要被告無照駕駛應負全部肇責而且原告自有權向被告請求6200之賠償 請問這樣要如何為被告寫答辦狀??被告要以什麼理由來答辯?
瀏覽:625
日期:10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