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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班長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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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於去年發生車禍,肇事者以沒錢拒絕賠償,經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於今(103)年8月20日一審判決,10月1日法院也寄來判決確定證明書。 於言詞辦論庭時法官將雙方的財產都調出來,因而確認對方名下無任何資產。我想請教的是:既然對方無任何資產,我提出強制執行也就沒有意義了吧?如果我要申請債權證明,是否可以不經強制執行,直接向地方法院申請嗎? 此外,對方的戶籍所在地為新竹縣,如果我要申請債權證明,是仍然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還是必須要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出呢? 以上問題,煩請撥冗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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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