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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ald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6-12 | 最近登入:103-26-1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請問 本人曾經因為吸食安非他命 並於102年6月間 進入勒戒所 經錯38天的勒戒觀察後 才出來 但又在103年 12月23日晚間 因為在LINE上與人約定 由於通話記錄全遭警方鑑識 所以在與朋友約定的時間與地點遭到警方的盤查 並帶回分局 搜出帶有吸食器 並接受尿液採集送檢 而本人確實在近期內有吸食過安非他命 當晚在分局拘留 隔日移送台北地院 當日開庭 檢察官回答 在5年內二度吸毒 將會遭到判刑 請問最嚴重的刑責是否就是所謂的戒治 就是在進入勒戒所 需要6~7個月的時間後才可望出來?  在請問有無可能法官判決為緩起訴 或是在指定醫院接受觀察勒戒 或是法款處理呢? 在請問若不希望遭到判刑 那在面對法官詢問時 該怎麼回答也有可以不遭判刑?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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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26
請問 若希望法官判決為易科罰金 或社會勞動的機會大嗎? 若希望能委任律師處理 請問大約需要多少費用? 律師的勝算機率大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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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26